專利權利恢復期限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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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利恢復期限怎麼規定?

專利權利恢復期限怎麼規定?

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恢復專利權的期限依據終止的原因而定,如果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申請。依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國務院專利管理部門授予申請人專利權後,專利權人需要定期交納專利年費,如果不交納專利年費的,專利管理部門有權提前終止專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説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説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綜上所述,如果自己的專利權被停止,那麼就要及時依據相關的程序進行恢復工作。對於擁有新型技術的個人或者員工來説,要及時上報自己的專利技術,並且註冊專利權,註冊商標,防止被不法之人覬覦,惡意使用自己的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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