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脅迫婚姻的離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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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脅迫婚姻的離婚問題
關於脅迫婚姻的離婚問題
脅迫婚姻就是一方威脅另一方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親屬的生命財產安全而迫使與其結婚的行為。脅迫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
一、哪些情形是脅迫婚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因此脅迫結婚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二)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同時要注意,脅迫結婚必須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願,也就是在不自願的情形下結婚的。

二、關於脅迫婚姻的離婚如何處理?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受脅迫而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二)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關於脅迫婚姻的離婚正常如何處理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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