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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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申報財產
勞動仲裁和仲裁的區別
勞動仲裁與一般民事仲裁是否一樣不一樣,那麼他們兩者的區別是什麼他們是兩種完全不同糾紛處理程序,在仲裁範圍、管轄範圍、訴訟的關係、仲裁的申請、仲裁裁決的效力等上進行區別。

勞動仲裁和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仲裁就是在職工與企業事實上已形成了勞動關係(或籤合同或未籤)的前提下,主要是解決個人和單位的勞資糾紛等問題。依照《勞動法》和國務院下發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仲裁委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而仲裁委員會是一個帶有民間性質的機構,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發起條件也不一樣,勞動仲裁由法律規定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而經濟仲裁只能在雙方有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才能發起。

仲裁結果也不一樣,不服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經濟仲裁則屬於一裁終局,不能在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與一般民事爭議仲裁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糾紛處理程序,對於二者的差異,應有一個明確的瞭解。

(一)仲裁範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爭議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二)管轄範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民事爭議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在訴訟的關係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民事爭議仲裁則採取自願原則,實行或訴或裁的規則,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請方面,勞動仲裁的申請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協議,或是爭議發生後達成仲裁的書面協議為條件;民事爭議仲裁的申請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五)仲裁裁決的效力方面,勞動仲裁不是一裁終局,對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爭議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故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

①先行調解原則;

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③及時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程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3.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複雜需延期的,報批後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

4.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

5.收費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但收費標準不同。

6.當事人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分別稱為: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則在一審時被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審時被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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