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反訴費用標準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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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反訴有沒有費用,是多少?

民事訴訟反訴費用標準有哪些規定

有費用,費用不定。

提起反訴的,法院要根據反訴金額和案件性質,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提出反訴實質條件

提出反訴實質條件是指反訴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即對上面其他條件(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的詳細解釋。 提起反訴的實質條件,是反訴與本訴的牽連性。只有具備了這種牽連性,反訴才能成立,因而反訴實質條件就是決定被告提出的反請求是否屬於反訴範疇的條件。所謂反訴與本訴牽連性,是指反請求與本訴請求有同一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繫或基於訴訟標的的同一或主觀權益上的聯繫。由於這種聯繫,反請求與本訴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併,這種牽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反駁與本訴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反訴與本訴所依據和所體現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性質相同。例如,原告請求給付贍養費,被告請求解除收養關係。原告、被告的請求依據和體現的權利義務關係均基於同一收養法律關係。

2.反訴與本訴基於同一法律事實。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在事實上有某種牽連。例如,甲乙兩船相撞,甲請求乙賠償因為撞船而給其造成的船載貨物的損失;乙反訴請求甲賠償因撞船而給其造成的船身破損、人身傷亡的損失。本訴與反訴基於撞船這同一法律事實。 再例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本來就是無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買賣合同交貨,被告提起反訴,説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

3.反訴與本訴不是出自於同一法律關係或同一法律事實,而是基於訴訟標的的同一或主觀權益上的聯繫,基於抵消目的而發生的訴的理由上的聯繫。 提出的請求也應納入反訴的範圍。之所以把關係也界定為牽連性,其意義是有利於在訴訟中借反訴抵消本訴而免去不必要的重複清償活動,並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無清償能力的後果。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供乙經營商店,乙沒按期交付房租。甲礙於情面也沒向其追索,於是甲向乙賒購一批商品抵租金。後來,甲乙鬧糾紛,乙起訴甲要求反還商品價款,甲反訴,要求乙償還所欠租金。甲乙間請求即非同一法律關係又非同一法律事實。乙起訴請求給付價款,甲反訴請求給付租金,雙方的訴訟標的都是貨幣。如果被告請求數額大於原告請求數額,反訴即可以吞併本訴;如果被告請求數額小於原告請求數額,反訴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訴請求,使本訴請求部分失去意義。這完全符合反訴的抵消、吞併本訴請求的目的。 但是,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連,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繫,被告提出還債問題就不是反訴。

相關的受理費用也各不相同。在我國這類案件的手裏有着較為嚴格的規定,規定反訴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和相關的被告對自己的人身或經濟財產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才可以進行相關的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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