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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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管轄
怎麼樣才能確認股東資格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2012)》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管轄法院。”該條從立法體例上看,位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管轄”的第二節“地域管轄部分”。該節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專屬管轄的情形,但不包括與公司有關的訴訟的情形。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關於公司訴訟的規定應當理解為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而不是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殊地域管轄條款並不排除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約定,當事人對於爭議解決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或者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則的依照該法律規定予以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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