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股權確認之訴怎麼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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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的股權確認之訴怎麼管轄?

企業的股權確認之訴怎麼管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註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二、股權確認糾紛有哪些類型

股權可因設立公司、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受讓股權、繼承股權等方式而取得,這是一系列複雜的法律行為,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其間會有許多瑕疵或者不規範之處,因而引發股權確認糾紛。本案由下的股權確認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適用手冊》的解釋,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權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實踐中,股權確認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

1、股東與股東之間因隱名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3、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

儘管可以給股權確認糾紛劃出一些類型,但實際上股權確認糾紛非常複雜,其形態難以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就某一類型的股權確認糾紛也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這種情況下,除了要認真研讀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及相關案例具有重要的價值。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司的設立數量也在不斷的增加,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股權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及時的訴諸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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