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裁定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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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裁定上訴狀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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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予受理裁定上訴狀還能再次申請上訴嗎

關於對不予受理裁定上訴狀還能申請上訴嗎的問題,具體的回答是: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並且符合起訴條件的。
(2)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但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除外。(3)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而無法執行的,以及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當事人一方又起訴的。
(4)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5)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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