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一般追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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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一般追溯幾年
一般什麼情況破產清算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啟動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產原因而在破產程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 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 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啟動


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解散清算。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通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


(1) 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


(2) 強制清算啟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企業破產法》摘錄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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