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60週歲是否受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8W
勞動仲裁60週歲是否受理
60週歲以上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週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於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週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係,是勞務關係(非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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