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60週歲勞動關係還存在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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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60週歲勞動關係還存在麼?

一、年滿60週歲勞動關係還存在麼?

《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規定了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只要勞動者滿足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的任何一種情形,其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即行終止,這種終止屬於法定終止情形。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後,自應不存在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據此,超過60週歲的農民工因已經享受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因此發生的用工爭議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何在?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也就是説,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説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係相近的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或者説是經濟關係。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相對於勞動關係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係。

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民事關係,根據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職工年滿60週歲勞動關係是不存在的,這個時候,其應該和單位建立勞務關係。職工退休後到單位上班,單位不再繳納社會保險,雙方簽署的合同也不是勞動合同,而應該是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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