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應列明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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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應列明哪些內容
擔保合同應列明哪些內容

1997年12月1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擔保合同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一)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


(二)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在其所擔保的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履行擔保。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有權向被擔保人。


(三)擔保人提供擔保後,在擔保合同的有效期內,受益人未按照債務合同履行義務而使被擔保人因此免除債務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


(四)擔保人有權要求被擔保人落實反擔保措施或者提供相應的抵押物。


(五)擔保人有權收取約定的擔保費。


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我國法律中沒有就抵押借款合同規定必須要辦理了公證手續之後,才能生效。因此在合同簽訂之後是否辦理公證,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但因為提供了抵押,所以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的效力就不是那麼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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