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申請仲裁書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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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申請仲裁書的內容有哪些?

經濟糾紛申請仲裁書的內容有哪些?

1、仲裁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當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清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些基本情況應當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寫出。當事人如果委託了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還應當寫明律師或其他代理人的情況。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因為仲裁法規定,仲裁申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所以申請人在提出仲裁請求的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以便仲裁委員會核實與調查,及時作出裁決。

二、申請勞動仲裁流程是怎麼樣的?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仲裁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在實施此權利時一定要提前寫一份申請書,在進行寫時就需要把申請的事項,以及還有事實與理由註明清楚,只要符合條件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申請時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息的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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