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的放棄聽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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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的放棄聽證的處理
行政處罰中聽證程序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規定聽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是為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便於人民羣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4.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這是保證聽證公正性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的行政人員作為聽證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聽證案件的調查人員作為主持人。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該聽證主持人迴避。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予以審核,主持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迴避,並另行指定聽證主持人。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這是對聽證參加人的規定。聽證是給當事人一個作出辯護,弄清事實的機會和場合,當事人可以自己參加聽證,為自己申辯;也可以委託1人或者2人代理參加聽證,為當事人作出辯護。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是當事人聘請的律師。


在近幾年中,隨着國家中設立的企業越來越多,國家也是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果有企業和公民做出了違反相應的規定,行政機關也會做出相應的處罰,當被處罰方不認同行政處罰時,也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複議,這也是國家賦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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