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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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聽證制度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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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特徵


行政處罰聽證制度作為一種程序性規定,屬於行政程序法的內容,那麼結合《行政處罰法》的“聽證程序”規定,其主要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階段性:聽證程序只是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一個階段,而不是行政處罰的全過程。儘管聽證主持人有權提出案件的處理建議,但不能代替行政處罰決定。

2、局部性:聽證並不適用於全部行政處罰,聽證僅限於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

3、選擇性:聽證並不是行政處罰的必須程序,聽證的主動權掌握在當事人手中,即使屬於聽證的適用範圍,如果當事人不提出聽證要求,聽證程序也不能啟動。

4、準司法性: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比較規範,如聽證的受理範圍、聽證的時間規定、聽證的公開與不公開、聽證的迴避制度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40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便直接體現了聽證程序送達的準司法性。

相信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對行政處罰的放棄聽證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放棄聽證也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如果在過程中,還有疑問或者是在過程中遇到糾紛,建議您諮詢當地的律師,獲取更為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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