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聽證的適用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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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中聽證的適用條件有什麼?

行政處罰中聽證的適用條件有什麼?

其一,保障訴權對裁判權的制約。程序事項的處理被認為是法官的職權範疇,當事人很難對其加以制約。但事實上,訴訟形態不僅應存在於法院就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等實體問題加以裁決的場合,對於與訴訟雙方關係密切的程序性爭議也應按照訴訟方式進行裁決,這可以通過當事人訴權的行使最大限度地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為訴訟各方提供一個有效的“為權利而鬥爭”的機會。

其二,維護庭審中集中審理。所謂審理集中,是指案件的審理應當不間斷地持續進行,直到審理完畢的審理原則,它是訴訟及時原則在審判階段的具體體現。

其三,實現庭審中的控辯平等武裝。控辯平衡是各國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它源於西方法律史上的“平等武裝”理念。由於國家作為追訴機構,辯方不可能在實力上與之相抗衡,因此尋求控辯平衡就有了另一種模式,即增大控方義務,同時賦予辯方以特權,將天平倒向弱者一方。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有什麼?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構應當採納。

5、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構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構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行政機構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應向所屬行政機構備案。

6、一事不再罰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這就是行政處罰聽證適用的範圍,行政處罰的原則主要包括六個方面,首先是公正公開的原則,其次是監督制約,職能分離的原則,第三是一事不再罰的原則,第四是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的原則,第五是處罰法定的原則,最後一個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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