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成因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成因
扶貧開發領域職務犯罪案件成因分析

(一)文化素質偏低,宗旨意識薄弱


由於絕大多數農村村幹部是初、高中畢業,甚至是小學文化,文化素質普遍不高,官僚主義作風根深蒂固,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缺乏正確認識,導致不少村幹部認為自己在村


裏做了一些事情,就應當得到一些東西。該院在辦案中發現,部分村幹部認為去申報扶貧開發項目辛苦,用一些錢理所當然,甚至存在申報下來的扶貧資金就是自己個人所有的想法;有的村開會決定誰申報下來扶貧資金就有多少分成的情況;還有的村幹部認為當村幹部就是為了發財,將申報項目叫“跑項目”,當生意在經營,把國家扶貧資金公然佔為已有,用於個人享受、揮霍。


(二)政策宣傳不到位


鄉鎮幹部及相關職能部門扶貧工作人員,在宣傳惠民扶貧開發救濟政策工作中存在宣傳不到位的問題,致使村幹部對於扶貧開發政策一知半解,受益羣眾更是無法知曉扶貧開發政策文件的內容。該院在查辦相關案件中發現,大部分的村幹部對於“兩項制度”(即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貧開發政策擴大試點工作)的內容是什麼、申報的是哪一年度等情況不清楚,只知道申報了國家就發錢,僅有少部分村民知道“兩項制度”扶貧資金的事情,對於有多少錢、什麼時候下發都不清楚。


(三)村級民主制度不完善


依照申報扶貧開發項目文件的要求,申報項目人選需要首先經村民主評議、評審,但是由於目前村級民主監督制度的不完善,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大量的不經民主評議、評審,村幹部就私下做決定的情況。申報資料沒有評議、評審及會議記錄或是造假現象嚴重造成村民對於發放扶貧開發資金沒有認同感,村民常報怨:“國家那麼多好政策(發那麼多錢),結果一分錢都看不到”的現象屢見不鮮,村幹部沒有把國家的扶貧開發項目資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四)審查制度形同虛設


該院在查辦扶貧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雖然國家在扶貧開發項目制度上的設計相對完善,但是執行過程中審查人員把關不嚴格、制度形同虛設,“張冠李戴”、虛報冒領、重複申報,會議記錄造假等現象嚴重。村鄉(鎮)與相關部門扶貧工作人員在審查過程中不深入基層、責任心不強,存在“拍胸脯”申報、坐辦公室“拍腦門”審批的情況。


(五)監督落實制度缺位


鄉鎮幹部或者相關部門的扶貧工作人員對扶貧開發項目資金的監管不深入,在實踐工作中往往只是派發任務、撥款了事,扶貧開發項目資金是否真正落實到所申報的項目上即扶貧資金的到位監督嚴重缺位。如在“兩項制度”扶貧資金管理過程中,雖然採取直接把扶貧開發項目資金打入村民個人銀行賬户(存摺)的辦法,但是扶貧存摺是否實際發到每位村民手中並沒有監督落實到位。


人民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瞭解相關的具體事宜,運用法律武器將扶貧開發職務犯罪進行舉報,促進監察制度的公開公正。




延伸閲讀


貪污罪最新司法解釋全文


貪污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