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招標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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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招標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建築工程招標條件

1、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當投標人少於三個時,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2、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d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d。


3、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4、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d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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