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施行為看 - 社會保險性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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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施行為看 社會保險性質是
產品專利的實施行為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產品專利的實施行為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我的理解是,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實施權”不同主要是在於其保護客體不同引起的。因而,它們的區別是在於實用新型來説,沒有上面關於方法的約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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