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7月1日實施的嗎?
一、社會保險法7月1日實施的嗎?
社會保險法是在我國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具體關於繳費的比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19%,個人繳費比例8%;
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1%,個人繳費比例0.5%;
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8%,個人繳費比例2%;
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0.2%——1.9%,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類別調整
對比原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主要在三個方面做了調整:
一是細化了行業分類。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標準,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工傷風險類別由現行的三類細化為八類。
二是重新確定了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對照八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分別確定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註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勞務派遣企業,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三是明確了費率浮動檔次。共分為38檔,其中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二、社會保險繳納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
(2)繳費職工户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6)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複印件
(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在當代的社會,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社會保險具體的繳納比例在《社會保險法》當中都是有明確規定的,需要按照繳費比例來完成具體繳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