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房東趕走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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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房東趕走租客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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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東有權利趕走租客嗎




    如果沒有簽過什麼合同,或者合同到期,是有權力的



    租房子需要注意的事項:



    1、關於房子的費用問題,目前都是房主承擔物業費和取暖費(北方),其他的水電煤氣等日常生活的費用由你承擔;



    2、房租的付款形式,目前大多采取押一付三,不過你也可以和房主商議其他的付款方式;



    3、看房時檢查下房子的狀態,特別是一些有問題的傢俱、家電,都應該及時寫在合同中;



    4、簽訂和同時,對房屋的緣由物品一定要檢查清楚,以免多寫;



    5、關於鑰匙等細節的問題,和房主溝通好;



    6、對於例如拆遷等不可抗力情況下對房子的處理;



    7、違約責任一定要寫清楚。



    承租方



    1、查看出租人的房產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



    2、審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賃證》;



    3、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5、付款方式。



    出租方



    1、查看身份證明,外省市人員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證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並在合同中約定不得有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沒有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見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於轉讓出租房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並於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按用途分為兩大類,居住用和商用。



    簽訂居住用房屋租賃合同,以是否更適合居住為原則。



    簽訂商用用房屋租賃合同,則以是否更適合辦公為原則



    在現在的經濟社會下,更多的人在買房和租房中選擇了租房,租房就涉及到籤合同的事宜,一些房東要求了最短租期,如果租客簽了合同又租不了那麼久就會違反合同交違約金,那麼久會有轉租的現象,又會與其他人簽訂租房合同,但所有的活動都會按照合同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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