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以房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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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以房抵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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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的概念


以房抵債,從法律層面上來説,歸屬於確定抵債物——房屋的以物抵債行為,實質上是以物抵債即代物清償的一種。關於代物清償的概念,學者認為,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以異種給付代替原債所約定的給付並完成物權的轉移,從而使原債消滅。關於本文所要討論的以房抵債的概念,筆者參照代物清償的概念來確定,以房抵債指的是當事人雙方達成變更原債的履行方式,以房屋抵償原債的合意,約定以債務人或經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價抵償原先的債務,並根據合意將房屋產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行為。在實踐中,當事人雙方達成以房抵債合意的表現形式多樣,例如簽訂以房抵債協議、房屋買賣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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