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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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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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劣藥處罰依據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生產、銷售劣藥罪中罰金處罰取消了“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規定,新增“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詳細內容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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