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在孃家還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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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在孃家還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出嫁女在孃家還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無論是未婚、結婚離婚還是喪偶,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可見,男女平等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民法典進一步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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