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獨立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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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獨立性的效力
票據獨立性的效力
票據獨立性的效力: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的效力表現為:
(1)各票據行為獨立發生,不因一票據行為發生而當然發生其他票據行為,如出票行為不必然發生承兑行為。
(2)各票據行為均獨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生效而當然生效;如出票行為有效不產生背書行為當然有效;
(3)各個票據行為一般也僅因為自身的原因而無效(除出票行為無效可以導致其他附屬票據行為無效外),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無效而當然無效,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名,票據偽造或票據上簽名的偽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
(4)被保證人的債務即使無效(因記載事項欠缺的除外),保證人仍要負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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