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房期間是否必須繳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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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由此可以看出,物業合同中約定了在開發商交房時便開始計算物業費,那麼業主應當履行合同義務,繳納物業費,但由於該房屋質量存在問題,一直未成功交房,此情形物業費應由建設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未交房期間是否必須繳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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