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重新達成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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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重新達成仲裁協議
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後能否反悔

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協議即可生效。關於能否反悔,實踐中有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徵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説,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本案中,對於原告要求變更調解協議的主張,法院應當在徵得被告同意後變更調解協議內容,被告不同意的及時判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不能反悔,法院應及時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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