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可以在糾紛發生後達成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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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在糾紛發生後再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裁決的協議。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兩種。説明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可以是已經發生的,也可以是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因此,針對已經發生的糾紛簽訂仲裁協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法律依據】根據《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協議可以在糾紛發生後達成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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