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範圍包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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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範圍包括誰
被扶養人範圍包括誰
被扶養人範圍所包括人員具體如下:當事人的未成年的子女;生活困難的夫或者妻;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未成年養子女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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