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範圍和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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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範圍和條件有哪些

一、被扶養人範圍和條件有哪些

1、受害人應當承擔撫養義務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3、受害人的父母,對前兩項很少爭議,對受害人的父母年齡超過60歲,作為被扶養人,是沒有爭議的,但對於中年的父母作為被扶養人存在很大爭議,是許多案件爭議的焦點,也是當事人纏訴的一個原因。

二、扶養關係的特徵是什麼

1、扶養關係只能發生在法定的近親屬之間。

從主體看,扶養關係只能發生在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近親屬之間。具有扶養關係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等。非法定範圍的近親屬,雖也可能產生扶養義務,如基於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基於友誼、同情而產生扶養義務,但都不屬於扶養,只是一般的民事扶養或道義上的扶養。

2、扶養關係須具備法定扶養要件而發生。

扶養關係因具備法定的扶養要件而當然發生。依法律規定,要成立扶養關係,須扶養權利人符合受扶養的法定條件,且扶養義務人具有扶養能力,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法定要件,才能發生扶養關係。例如,兄弟姐妹、祖孫間的扶養必須具備扶養的法定要件才能發生。因此,雖為法定的近親屬,如不具備法定的扶養要件,也不能發生扶養關係。

3、扶養的權利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

從權利義務的特點看,扶養權利義務基於一定親屬身份而發生,具有人身專屬性。在扶養關係存續期間,其為義務人和權利人的專屬權利義務,不得繼承、處分(包括放棄)或抵銷。

4、扶養的權利義務是私法上的權利義務。

從性質看,扶養權利義務只能發生於法定的近親屬之間,並具有雙向性、對等性的特點。即在相互具有扶養關係的近親屬之間,扶養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一方享有受對方扶養的權利,同時也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反之亦然。而國家扶助和社會扶助除發生的依據(或依公法或依道義)不同外,權利義務也都是單向的。

被扶養人包括三種類型,具備法定的扶養條件,扶養人具有扶養的能力,滿足這兩個條件可以認定為扶養關係;扶養關係發生在近親屬之間,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兄弟姐妹,扶養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人身屬性,不可以繼承,也不能夠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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