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執行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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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執行董事職責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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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執行董事職責到底都有哪些呢?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最集中的職(權)責是主持股東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這意味着董事長是公司權力機構的核心,主持公司決策機構的運轉,行使實質的權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董事長並沒有獨立的、專屬的決策權利,而是作為董事會的一名成員,享有相應的決定或否決的決策投票權,但從實際運行情況看,董事長作為股東會、董事會的或召集或主持方,對涉及公司的重大決策,往往擁有主導權.

   (2)《公司法》並不排斥股東會或董事會對董事長的特別授權,有一些公司章程會賦予公司董事長專屬的決定權,或者約定在董事會形成不了一致意見時,由董事長行使決定權或否決權.但國有公司在章程中做出這種安排的情況卻比較少.

  (3)在公司的決策機構裏,股東會的表決採用權益比例的方式,董事會的表決則採用一人一票的方式,公司董事長通常也是公司控股股東的代表,所以在公司決策機制中,董事長在股東會或董事會中均有條件體現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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