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老宅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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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老宅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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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老宅歸誰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户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民個人出資在宅基地上建造居住的房屋,在其死亡後成為遺產,繼承人均有權繼承。
宅基地上的房屋一旦作為遺產被繼承,宅基地使用權隨之也被繼承,無論繼承人是否本農民集體成員,也無論作為本農民集體成員的繼承人是否已有宅基地,均可通過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繼承登記而成為被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因繼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房屋在此是宅基地使用權存續的依託,一旦房屋滅失,房屋所有權即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消滅,則農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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