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解釋第32條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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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第32條理解
《擔保法》第51條第2款怎麼理解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凍結,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所謂“財產保全”、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扣押。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第九十三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的。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財產已被查封,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對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不得重複查封;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駁回申請;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財產保全採取查封,駁回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不提供擔保的。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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