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給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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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給產假
學校不給代課老師批產假,合理嗎?
不合理。代課老師有休產假的權利。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對於晚婚晚育的夫妻,根據《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至於暑假二個月時間產假能否順延,計生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即女職工生育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標準與企業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掛鈎。《社會保險法》在明確了生育津貼標準的情況下,事實上也明確了女職工產假待遇的問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即生育津貼。依據《條例》的規定,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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