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認定為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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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認定為勞動
農民工工傷認定

在省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與註冊地不屬於同一統籌地區的,應在註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受註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受理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但按照註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外省進行了工商登記註冊、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應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並向所在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由註冊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證明,其使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應當向註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應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其使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向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當地的規定核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生產經營地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的規定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4級的工傷農民工可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


為了適應農民工流動就業、靈活就業、階段性就業的特點,方便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户籍農民工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支付,《意見》中特別明確,對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1—4級的工傷職工,本人可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醫療費等。比如16週歲至25週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可一次性領取15萬元工傷保險待遇。


對因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撫卹金待遇條件的,也可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支付標準為:配偶5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3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週歲終止領取的供養餘年,每供養1年計算0.3萬元。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0萬元。工傷職工本人或其供養親屬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同用人單位其他在職職工一樣,由用人單位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按照勞動保障部等四部門印發的《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與在職職工享受同樣的工傷醫療和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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