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管轄權都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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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管轄權都有什麼規定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管轄權都有什麼規定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管轄權規定如下:
(1)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負責捕訴的部門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經由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2)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當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
(3)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
(4)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前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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