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哪些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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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哪些申訴

按照對應的部門申訴可以分為五大類:

一是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不起訴決定、撤銷案件決定及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二是控告檢察部門負責辦理的。主要包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有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的申訴。

三是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辦理的。主要包括三種情形:不服不立案決定的申訴;不服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不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偵查行為的申訴。

四是由公訴機關或未成年人犯罪檢察部門負責辦理的。兩種情形: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和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申訴。

五是由監所部門負責辦理的情形。三種情形: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不服死刑終審裁判尚未執行的申訴以及正在服刑人員提出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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