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72條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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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72條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立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説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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