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的量刑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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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罪的量刑標準是多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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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罪的量刑標準是多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對本款作了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刑罰從原來的從重處罰修改為單獨法定刑配置,二是突出了行為方式的暴力性,增加了“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表述。

對本條規定的罪名確定,有意見提出,為突出該類行為的暴力性,建議本條罪名確定為“暴力襲警罪”;也有意見認為沒有必要單設罪名,可以繼續適用“妨害公務罪”。經研究,《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款罪名確定為“襲警罪”。主要考慮:

(1)按照罪名確定的慣例,單獨刑罰配置的條款,一般宜單獨確定罪名。

(2)“襲警”本身就含有暴力之意,且近年來在討論增設該罪的過程中,各方普遍使用“襲警罪”的表述,已有廣泛社會共識且更為精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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