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罪襲警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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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礙公務罪襲警量刑標準

妨礙公務罪襲警量刑標準是什麼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妨害公務罪的概念與法益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以及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的保護法益為“公務”,公務的範圍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的職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的職責,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的國家安全工作任務。

三、妨害公務罪的基本類型及其犯罪構成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妨害公務罪的基本類型。

(1)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中國各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從現實出發,還應包括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中國人民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司法解釋,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構成刑法第368條的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不以本罪論處。本罪行為對象不包括外國公務員。

(2)行為內容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公務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執行,是指一般意義上的履行、實施,而非僅指強制執行。職務的執行必須具有合法性,即“依法”執行職務。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予以阻礙的,當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僅實體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詳言之,符合以下條件的才能認為是依法執行公務:

第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為,屬於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抽象的職務權限或一般的職務權限。基於依法治國的原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具有事項上、場所上的範圍,此即一般的職務權限。如果超出了這種一般的職務權限,則不能認定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何分擔內部事務,則不影響其職務權限。

第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實施該職務行為的具體的職務權限。在通常情況下,具有實施某種職務行為的抽象的職務權限的人,也具有實施該職務行為的具體的權限,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即在某些情況下雖然有抽象的職務權限,卻無具體的職務權限。特別是在實際上需要通過分配、指定、委任才能實施某種職務行為時,只有經過分配、指定、委任,才能認為具有具體的職務權限;否則沒有具體的職務權限。

第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必須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條件、方式與程序。在許多情況下,職務行為要取得合法性,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重要條件、方式與程序。如逮捕犯人,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方式與程序,否則便屬於非法逮捕。但應注意的是,對於法律上的一些任意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予以違反的,不應認定為非法執行職務。換言之,從保護公務與保障國民人權相調和的觀點出發,只要沒有違反保護執行職務的對方的權益所必要而且重要的程序要件,就應認定為依法執行職務。

最後,妨礙公務罪和襲警罪都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處罰金,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主要不同是襲警罪屬於妨礙公務罪的一種,而妨礙公務罪又包括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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