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違反開四停四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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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違反開四停四的處罰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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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開四停四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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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州開4停4違章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處200元罰款,並記3分。

二、廣州開4停4違章: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在管控區域最長可連續行駛4天,行駛4天后,如果還想在管控區域內行駛,必須停駛4天以上,如果沒有停駛、或停駛時間不足4天就在管控區域內行駛,該車就違反了管理措施。

三、對於違反開4停4管理措施的行為,將按產生違法行為的自然日數量計算其違法行為次數,每輛車每個自然日處罰1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每次處200元罰款,並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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