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用工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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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用工合同注意事項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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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工合同的注意事項

臨時用工合同的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一般去工商登記部門查詢是否是合法企業;
2、明確工作的內容和地點;
3、明確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時間和數額;
4、明確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明確工作時間和條件,如工作環境有毒有害,需要明確表達出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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