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不成功的醫療事故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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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不成功的醫療事故怎樣認定
手術不成功的醫療事故怎樣認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弄虛作假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人身和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目前我國對於醫療事故的認定,需要通過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進行。基本的手術失敗的醫療事故認定條件有以下: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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