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還錢 - 可以直接佔有抵押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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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還錢,可以直接佔有抵押物嗎
債務人不還錢,可以直接佔有抵押物嗎
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不得直接佔有抵押物
或許很多人認為既然債務人無力還款,那房屋就應該歸債權人所有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但事實上,這是違法無效的。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在訂立抵押擔保合同時,債權人與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債務人還款期限屆滿時無力償還債務,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
在抵押擔保合同中,所有類似條款都會因違法而無效,又因為此類條款屬於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主要條款無效的,整個合同無效,所以此類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因此,實質上當債務人不還錢或無力還錢時,債權人是不得直接佔有抵押物的。
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追償:
在債務人不還款或無力還款,抵押擔保合同又無效的情況下,不代表債權人沒有其它辦法追回借款。常見的追款方式如下:
1、債權人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債務人,通過法律措施追款。出借雙方的借款合同,不會因為抵押合同無效而受到影響的,債權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要求還本付息,且勝訴後,還可以拿着已生效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強制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來受償。
2、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存在過錯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儘管擔抵押擔保合同無效,但只要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擔保人存在過錯的。也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至多可以要求擔保人清償債務人現有欠款的二分之一;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訴擔保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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