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聯送達執行機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製作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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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聯送達執行機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製作説明
第四聯送達執行機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製作説明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對於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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