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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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違約金
承攬合同違約金的責任和注意事項
承攬合同的違約金 一、承攬人應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1、標的質量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標的數量的責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總額計算,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10%至30%或酬金總額20%至60%的違約金。   (3)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調換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責任   (1)由於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3)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二、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時應注意的問題   1、定作人中途變更合同   中途變更是指承攬合同簽訂以後,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之前,定作人未經承攬人同意而單方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增減等行為。如變更標的內容、改變定作物數量、質量、規格、設計等。定作人的中途變更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應向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如果對承攬人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充不足部分。   2、定作人中途廢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中途廢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間,定作人未經承攬人同意而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為。這是違反平等互利原則的,嚴重地損害了承攬人的權益,定作人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具體來説,對承攬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或酬金;對承攬人未履行部分的賠償,根據原材料來源的不同,違約金計算基數也不同。如果由承攬人提供原材料,違約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價款為計算基數。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違約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計算基數。   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規定的責任   按照合同規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等或完成某些輔助和準備工作,定作人應按時按量完成,這是承攬人順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證。如果承攬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內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數量不足,不能按原計劃開工,或開工後又被迫停工待料,那麼,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小於承攬人的實際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不足部分;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根據情況,將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遲,定作人還應償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   4.定作人逾期領取定作物的違約責任   1)定作物的領取   承攬人按時按質完成定作物後,定作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領取定作物。如果無故推遲領取,應承擔承攬人實際支出的保管、保養費。同時,還應償付違約金。   支付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有兩種。   ①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計算方法,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辦法的規定,以延付金額每日36的數額  償付給承攬人違約金,即:   應支付違約金=酬金總額×36×遲交天數。   ②以酬金計算違約金數額,即:   應支付違約金=酬金總額×1‰×遲交天數。 2)承攬人對定作物享有留置權   定作人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承攬人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保養費後,仍有餘款,可以以定作人名義存入銀行,所有權屬定作人;如果變賣的價款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所受損失,承攬人有權向定作人追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由定作人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5.違反合同其他條款的責任   1)不領取定作物   承攬人按時按質交付定作物後,定作人應及時驗收。   若承攬人委託運輸部門將定作物運到合同規定的收貨地點或收貨人,按貨運合同有關規定,收貨人(定作人)應及時取貨,並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超過規定期限,不領取貨物,要交納運輸部門的罰款,並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變更履行地點履行地點即交付定作物的地點,它是合同主要條款之一,雙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執行。若定作人不與承攬人協商,擅自改變交付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造成承攬人多次運輸、無人接收的結果,定作人應承擔由此而多支付的運輸費用及保管、保養費等,同時還應支付違約金。   三、承攬合同違約責任的免除及應注意的問題   1、不可抗力   在實踐中,運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即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當事人不採取必要措施,則對此負有相應的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況和理由,使對方及早採取補救措施。如未及時通報情況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對方損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責範圍之內,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不可抗力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發生,才可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人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承攬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5)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取得有關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而且證明應採取書面形式,並將證明送交對方以後,才能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6)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為藉口,任意擴大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以避免或減輕自己的違約責任   2、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   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下,即使出現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亦不承擔違約責任。在約定負責條款時,需注意不得顯失公平,否則約定的負責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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