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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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
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
首先,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
《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其次,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最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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