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催告債權人的方式有兩種:即通知書和公告。對公司明知的債權人,用發通知書的方式進行催告;對公司不明知的債權人,應當用公告的方式催告。通知書和第一次公告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發生,並在六十日內至少在國內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三次。債權人逾期不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債權人超過法定申報期限提出債權要求的,經清算組核實,只能就公司的剩餘財產請求清償。

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