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六個月擔保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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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六個月擔保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六個月擔保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有哪些?

1、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在一般保證中,貸款人必須先找欠款人要錢,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的時候,保證人才能需要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錢,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還款,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2、保證人作為被告的情況不同。在一般保證中,貸款人可以將借款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也可以只起訴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訴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或保證人,也可以同時起訴。

3、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不同。一般保證在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才會使用訴訟時效中斷;而在連帶保證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斷。

4、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不同。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是連帶責任保證人沒有。

三、對保證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事實上,不管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間都是6個月,在債務人拒絕還錢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法定的保證期限內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將不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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