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督導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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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督導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
可以約定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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