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怎樣的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是用人單位提供低於原勞動合同待遇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為,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怎樣的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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